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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主要政策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条件 (一)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60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3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 2、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3、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4、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1、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3、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 4、文革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为适应情况的变化,逐步建立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配租标准和方法 (一)配租面积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对原有住房的家庭,按原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与7平方米的差额面积计算配租面积,并实行面积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办法,即:每户补差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按实计算配租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按10平方米计算配租面积。 (二)租金补贴 根据市场租金的变化,从今年9月起,调整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租金补贴标准:9个中心城区和浦东新区为62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为50元;其它6个区县为32元。逐步建立租金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廉租对象应与出租人签署租房合同,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通过银行把补贴款直接支付给出租人。 (三)配租方式 实行租金配租与实物配租相结合,主要采取租金配租方式。 1、租金配租 享受租金配租的家庭,按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确定的补贴额度,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 2、实物配租 享受实物配租的对象为:(1)孤老、残疾、大病重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等家庭;(2)特殊家庭可选择实物配租,也可选择租金配租。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根据市、区县筹措廉租房源的情况和廉租实物配租对象的实际情况,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实行轮候配租。廉租对象配租的住房采取租赁方式,租金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纳,同时享受廉租租金补贴。实物配租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下发。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办法 一、户的计算: 1、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有两本及两本以上户口簿的,按一户统算住房面积。 2、夫妻双方户口均在单位集体户口内的,可作为无房户。按政策回沪(插队落户、支内、冤假错案、刑满释放等)并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在本市无直系亲属或虽有直系亲属但住房困难,因无房借住他处的,可作为无房户。 二、人口计算: 核定人口数:按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的户口人数计算。独生子女按实计算人口数。下列人员可计算人口数: 1、户口在外地或在本市工作学习单位,且实际居住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 2、申请人家庭中原户口在本市,且未另立家庭的现役军人、海员、船员和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 3、申请人家庭中因入托、求学等原因,将户口迁至他处的未成年子女。 下列人员不计算人口数: 1、户口虽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但常住其它地方的人员,或虽居住在此,但他处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的人员; 2、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迁入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但其父母在本市另有住房的申请人亲友的未成年子女; 3、户口迁入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但他处有居住权并住房不困难的申请人亲友。 三、面积计算: 1、申请家庭居住不成套住房或公有独用成套住房的,按照现居住面积计算。住房的阁楼高度小于1.2米的,不计算居住面积;1.2米到1.7米的,对折计算居住面积;1.7米以上的全部计算居住面积。住房的厅小于6平方米(含6平方米)的,对折计算居住面积;大于6平方米的,减去3平方米后按实计算居住面积。没有居住面积数据资料的住房,应实地丈量计算居住面积; 2、申请家庭居住独用成套产权住房的,其建筑面积按换算系数换算成居住面积计算(住房居住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换算系数):
各类住宅的换算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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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类型 |
老式公寓 |
新里 |
高层 |
多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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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算系数 |
2.06 |
1.82 |
2.00 |
1.98 |
3、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他处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4、在动拆迁、单位分房或住房解困中已作过安置,由于自身的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居住面积的认定,原则上以原安置的面积为依据。 退出机制 已配租家庭应每年向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设在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的专门窗口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街道(镇)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要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5]201号)要求,对已配租家庭实施年度复核。市和区县房地部门应分别会同同级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每年进行抽查。 因收入、住房或人口变动不符合廉租条件的已配租家庭,由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该家庭,按规定停止享受廉租住房待遇。 违规的处理 对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申报并获得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一经查实,应立即停止其廉租住房待遇,并责令退回已获得的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住房;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档案,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廉租住房申请。 对为其员工提供虚假收入证明的用工单位,由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通知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由其承担其员工退回已获得的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住房的连带责任。
廉租住房主要政策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条件 (一)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60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3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 2、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3、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4、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1、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3、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 4、文革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为适应情况的变化,逐步建立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配租标准和方法 (一)配租面积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对原有住房的家庭,按原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与7平方米的差额面积计算配租面积,并实行面积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办法,即:每户补差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按实计算配租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按10平方米计算配租面积。 (二)租金补贴 根据市场租金的变化,从今年9月起,调整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租金补贴标准:9个中心城区和浦东新区为62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为50元;其它6个区县为32元。逐步建立租金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廉租对象应与出租人签署租房合同,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通过银行把补贴款直接支付给出租人。 (三)配租方式 实行租金配租与实物配租相结合,主要采取租金配租方式。 1、租金配租 享受租金配租的家庭,按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确定的补贴额度,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 2、实物配租 享受实物配租的对象为:(1)孤老、残疾、大病重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等家庭;(2)特殊家庭可选择实物配租,也可选择租金配租。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根据市、区县筹措廉租房源的情况和廉租实物配租对象的实际情况,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实行轮候配租。廉租对象配租的住房采取租赁方式,租金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纳,同时享受廉租租金补贴。实物配租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下发。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办法 一、户的计算: 1、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有两本及两本以上户口簿的,按一户统算住房面积。 2、夫妻双方户口均在单位集体户口内的,可作为无房户。按政策回沪(插队落户、支内、冤假错案、刑满释放等)并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在本市无直系亲属或虽有直系亲属但住房困难,因无房借住他处的,可作为无房户。 二、人口计算: 核定人口数:按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的户口人数计算。独生子女按实计算人口数。下列人员可计算人口数: 1、户口在外地或在本市工作学习单位,且实际居住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 2、申请人家庭中原户口在本市,且未另立家庭的现役军人、海员、船员和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 3、申请人家庭中因入托、求学等原因,将户口迁至他处的未成年子女。 下列人员不计算人口数: 1、户口虽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但常住其它地方的人员,或虽居住在此,但他处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的人员; 2、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迁入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但其父母在本市另有住房的申请人亲友的未成年子女; 3、户口迁入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但他处有居住权并住房不困难的申请人亲友。 三、面积计算: 1、申请家庭居住不成套住房或公有独用成套住房的,按照现居住面积计算。住房的阁楼高度小于1.2米的,不计算居住面积;1.2米到1.7米的,对折计算居住面积;1.7米以上的全部计算居住面积。住房的厅小于6平方米(含6平方米)的,对折计算居住面积;大于6平方米的,减去3平方米后按实计算居住面积。没有居住面积数据资料的住房,应实地丈量计算居住面积; 2、申请家庭居住独用成套产权住房的,其建筑面积按换算系数换算成居住面积计算(住房居住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换算系数):
各类住宅的换算系数表 房屋类型老式公寓新里高层多层 换算系数2.061.822.001.98
3、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他处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4、在动拆迁、单位分房或住房解困中已作过安置,由于自身的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居住面积的认定,原则上以原安置的面积为依据。 退出机制 已配租家庭应每年向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设在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的专门窗口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街道(镇)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要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5]201号)要求,对已配租家庭实施年度复核。市和区县房地部门应分别会同同级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每年进行抽查。 因收入、住房或人口变动不符合廉租条件的已配租家庭,由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该家庭,按规定停止享受廉租住房待遇。 违规的处理 对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申报并获得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一经查实,应立即停止其廉租住房待遇,并责令退回已获得的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住房;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档案,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廉租住房申请。 对为其员工提供虚假收入证明的用工单位,由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通知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由其承担其员工退回已获得的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住房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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