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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的实施意见(一)》的通知
沪房地资法[2007]212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机构,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 
    根据市政府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沪府法备字〔2007〕第19号)的意见,现将《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的实施意见(一)》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第一条,内容为“市房地资源局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土地勘测地籍调查管理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市、区县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机构承办。” 
    文件的原条目相应顺延。 
    二、文件第一部分一条第二段、第二部分第二段中关于“市、区县房地产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测管办’)”、 文件第二条第二段“测管办”修改为 “市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 
    三、除以上修改外,文件中其余“测管办”统一 修改为“市或区县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机构。” 
    文件第一部分第三段、第二部分第四段中“测管办” 修改为 “市或区县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机构。”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修改《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的实施意见(一)》的通知 
沪房地资法[2007]212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机构,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 
    根据市政府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沪府法备字〔2007〕第19号)的意见,现将《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的实施意见(一)》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第一条,内容为“市房地资源局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土地勘测地籍调查管理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市、区县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机构承办。” 
    文件的原条目相应顺延。 
    二、文件第一部分一条第二段、第二部分第二段中关于“市、区县房地产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测管办’)”、 文件第二条第二段“测管办”修改为 “市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 
    三、除以上修改外,文件中其余“测管办”统一 修改为“市或区县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机构。” 
    文件第一部分第三段、第二部分第四段中“测管办” 修改为 “市或区县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机构。”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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