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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镇徐凌村十一队,陈行村二、三、七、八、九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闵房地征补告(2008)第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03)161号 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浦江镇徐凌村十一队,陈行村二、三、七、八、九队;征收农用地71910.6平方米,建设用地7328.8平方米,未利用地5620.6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84860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沪价(1999)316号,沪财综(1999)049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农用地18元;建设用地,未利用地9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沪房地资发(2007)277号执行,补偿费用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青苗补偿费标准按 沪价商(2006)009号执行。青苗补偿费每平方米补偿标准为蔬菜地 元;棉粮地 2.35元,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四、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按沪府发(2002)13号执行。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个日内,即2008年5月13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浦江镇规划建设管理所 。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2008年4 月 18日前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浦江镇规划建设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联系人:计宝权 联系电话:54313635。 特此公告
闵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2008年4月13日
浦江镇徐凌村十一队,陈行村二、三、七、八、九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闵房地征补告(2008)第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03)161号 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浦江镇徐凌村十一队,陈行村二、三、七、八、九队;征收农用地71910.6平方米,建设用地7328.8平方米,未利用地5620.6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84860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沪价(1999)316号,沪财综(1999)049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农用地18元;建设用地,未利用地9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沪房地资发(2007)277号执行,补偿费用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青苗补偿费标准按 沪价商(2006)009号执行。青苗补偿费每平方米补偿标准为蔬菜地 元;棉粮地 2.35元,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四、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按沪府发(2002)13号执行。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个日内,即2008年5月13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浦江镇规划建设管理所 。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2008年4 月 18日前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浦江镇规划建设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联系人:计宝权 联系电话:54313635。 特此公告 闵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200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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