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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镇新华村二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闵房地征补告(2008)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03)1165号 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浦江镇新华村二队;征收农用地16357.1平方米,建设用地2713.3平方米,未利用地 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19070.4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沪价(1999)316号,沪财综(1999)049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农用地18元;建设用地,未利用地9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沪房地资发(2007)277号执行,补偿费用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青苗补偿费标准按 沪价商(2006)009号执行。青苗补偿费每平方米补偿标准为蔬菜地 元;棉粮地 2.35元,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四、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按沪府发(2002)13号执行。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个日内,即 
    2008年5月18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浦江镇规划建设管理所 。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2008年4 月 23日前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浦江镇规划建设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联系人:计宝权 联系电话:54313635。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闵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2008年4月18日

浦江镇新华村二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闵房地征补告(2008)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03)1165号 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浦江镇新华村二队;征收农用地16357.1平方米,建设用地2713.3平方米,未利用地 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19070.4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沪价(1999)316号,沪财综(1999)049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农用地18元;建设用地,未利用地9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沪房地资发(2007)277号执行,补偿费用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青苗补偿费标准按 沪价商(2006)009号执行。青苗补偿费每平方米补偿标准为蔬菜地 元;棉粮地 2.35元,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四、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按沪府发(2002)13号执行。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个日内,即 
    2008年5月18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浦江镇规划建设管理所 。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2008年4 月 23日前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浦江镇规划建设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联系人:计宝权 联系电话:54313635。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闵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200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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