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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中华人民国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根据上述规定上海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项目。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中华人民国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根据上述规定上海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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