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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人民政府(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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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 [2007] 7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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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好本市房地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做好本市房地产登记工作,在《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修改前,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登记机构的职责
登记机构应当按照《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履行职责,在受理申请时,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并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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