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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

 

    为了切实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和《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的总体要求,区(县)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专业单位在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区(县)政府 
    把住宅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畴,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定期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住宅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小区管理中的综合性问题;督促街道(乡镇)会同房地部门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工作,帮助业主把好业主委员会人选关,并落实考核工作。 
    二、房地部门 
    负责对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管;主动依靠街道(乡镇),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备案工作,指导其日常运作;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城管执法部门 
    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在公共绿化、道路和其他场地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查处和对破坏房屋外貌的查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乱设摊等行为进行查处。 
    四、工商部门 
    加强企业登记审查,对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居住用房改变为非居住用房的场所,不予核准登记;查处在住宅小区擅自将居住用房改变为非居住用房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 
    五、公安部门 
    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和保安人员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消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隐患,及时查处治安案件,调解各类涉及治安管理的矛盾;加强对保安人员、外来人口和宠物的管理。 
    六、市容环卫部门 
    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 
    七、绿化部门 
    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工作的行业指导管理和绿化调整树木、绿地变动的审批,协调解决因植物品种影响居民生活以及绿化养护引发的矛盾。 
    八、物价部门 
    确认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和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项收费进行检查和管理,对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进行查处;受理物业管理收费价格咨询及投诉,协调解决因物业管理收费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九、规划部门 
    负责新建住宅小区的统一规划,按规定配置各类公建配套设施;配合区(县)政府对涉及建成的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调整的申请进行审核;协调解决涉及规划的历史遗留问题;协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的违法行为。 
    十、财税部门 
    落实旧住房综合改造、直管公房全项目维修、物业管理服务呼叫平台建设、物业管理应急反应等所需要的财政配套资金;负责落实直管公房租金、售后公房管理费等税收减免。 
    十一、民政部门 
    落实街道(乡镇)、居委会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日常管理。 
    十二、司法部门 
    积极疏导、调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民间纠纷;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十三、消防部门 
    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与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四、卫生部门 
    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十五、水务部门 
    理顺二次供水管理体制,逐步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全面提高供水水质。 
    十六、环保部门 
    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及周边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对物业管理区域及周边的污染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空调安装等涉及环保的投诉和纠纷进行调查处理。 
    十七、质监部门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督促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工作;查处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 
    十八、建设管理部门 
    负责对在建住宅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协调处理房屋保修期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和矛盾。 
    十九、市城投总公司 
    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排水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改造,参与改造老化的供水管网,处理供水、排水事故的应急维修,保障居民的正常用水。 
    二十、市电力公司 
    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供电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和养护,改造老化的供电线路,处理停电事故的应急维修,保障居民正常用电。

部门职责

    为了切实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和《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的总体要求,区(县)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专业单位在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区(县)政府 
    把住宅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畴,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定期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住宅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小区管理中的综合性问题;督促街道(乡镇)会同房地部门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工作,帮助业主把好业主委员会人选关,并落实考核工作。 
    二、房地部门 
    负责对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管;主动依靠街道(乡镇),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备案工作,指导其日常运作;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城管执法部门 
    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在公共绿化、道路和其他场地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查处和对破坏房屋外貌的查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乱设摊等行为进行查处。 
    四、工商部门 
    加强企业登记审查,对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居住用房改变为非居住用房的场所,不予核准登记;查处在住宅小区擅自将居住用房改变为非居住用房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 
    五、公安部门 
    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和保安人员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消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隐患,及时查处治安案件,调解各类涉及治安管理的矛盾;加强对保安人员、外来人口和宠物的管理。 
    六、市容环卫部门 
    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 
    七、绿化部门 
    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工作的行业指导管理和绿化调整树木、绿地变动的审批,协调解决因植物品种影响居民生活以及绿化养护引发的矛盾。 
    八、物价部门 
    确认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和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项收费进行检查和管理,对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进行查处;受理物业管理收费价格咨询及投诉,协调解决因物业管理收费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九、规划部门 
    负责新建住宅小区的统一规划,按规定配置各类公建配套设施;配合区(县)政府对涉及建成的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调整的申请进行审核;协调解决涉及规划的历史遗留问题;协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的违法行为。 
    十、财税部门 
    落实旧住房综合改造、直管公房全项目维修、物业管理服务呼叫平台建设、物业管理应急反应等所需要的财政配套资金;负责落实直管公房租金、售后公房管理费等税收减免。 
    十一、民政部门 
    落实街道(乡镇)、居委会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日常管理。 
    十二、司法部门 
    积极疏导、调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民间纠纷;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十三、消防部门 
    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与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四、卫生部门 
    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十五、水务部门 
    理顺二次供水管理体制,逐步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全面提高供水水质。 
    十六、环保部门 
    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及周边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对物业管理区域及周边的污染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空调安装等涉及环保的投诉和纠纷进行调查处理。 
    十七、质监部门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督促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工作;查处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 
    十八、建设管理部门 
    负责对在建住宅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协调处理房屋保修期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和矛盾。 
    十九、市城投总公司 
    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排水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改造,参与改造老化的供水管网,处理供水、排水事故的应急维修,保障居民的正常用水。 
    二十、市电力公司 
    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供电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和养护,改造老化的供电线路,处理停电事故的应急维修,保障居民正常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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