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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办法》的通知 沪房地资保[2007]539号
各区县房地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市民政局关于本市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2007]68号),为做好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的核定,现将《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办法》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办法 一、户的计算: 1、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有两本及两本以上户口簿的,按一户统算住房面积。 2、夫妻双方户口均在单位集体户口内的,可作为无房户。按政策回沪(插队落户、支内、冤假错案、刑满释放等)并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在本市无直系亲属或虽有直系亲属但住房困难,因无房借住他处的,可作为无房户。 二、人口计算: 核定人口数:按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的户口人数计算。独生子女按实计算人口数。下列人员可计算人口数: 1、户口在外地或在本市工作学习单位,且实际居住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 2、申请人家庭中原户口在本市,且未另立家庭的现役军人、海员、船员和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 3、申请人家庭中因入托、求学等原因,将户口迁至他处的未成年子女。 下列人员不计算人口数: 1、户口虽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但常住其它地方的人员,或虽居住在此,但他处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的人员; 2、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迁入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但其父母在本市另有住房的申请人亲友的未成年子女; 3、户口迁入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但他处有居住权并住房不困难的申请人亲友。 三、面积计算: 1、申请家庭居住不成套住房或公有独用成套住房的,按照现居住面积计算。住房的阁楼高度小于1.2米的,不计算居住面积;1.2米到1.7米的,对折计算居住面积;1.7米以上的全部计算居住面积。住房的厅小于6平方米(含6平方米)的,对折计算居住面积;大于6平方米的,减去3平方米后按实计算居住面积。没有居住面积数据资料的住房,应实地丈量计算居住面积; 2、申请家庭居住独用成套产权住房的,其建筑面积按换算系数换算成居住面积计算(住房居住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换算系数):
各类住宅的换算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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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类型 |
老式公寓 |
新里 |
高层 |
多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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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算系数 |
2.06 |
1.82 |
2.00 |
1.98 |
3、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他处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4、在动拆迁、单位分房或住房解困中已作过安置,由于自身的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居住面积的认定,原则上以原安置的面积为依据。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9月14日印发
关于印发《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办法》的通知 沪房地资保[2007]539号
各区县房地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市民政局关于本市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2007]68号),为做好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的核定,现将《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办法》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办法 一、户的计算: 1、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有两本及两本以上户口簿的,按一户统算住房面积。 2、夫妻双方户口均在单位集体户口内的,可作为无房户。按政策回沪(插队落户、支内、冤假错案、刑满释放等)并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在本市无直系亲属或虽有直系亲属但住房困难,因无房借住他处的,可作为无房户。 二、人口计算: 核定人口数:按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的户口人数计算。独生子女按实计算人口数。下列人员可计算人口数: 1、户口在外地或在本市工作学习单位,且实际居住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 2、申请人家庭中原户口在本市,且未另立家庭的现役军人、海员、船员和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 3、申请人家庭中因入托、求学等原因,将户口迁至他处的未成年子女。 下列人员不计算人口数: 1、户口虽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但常住其它地方的人员,或虽居住在此,但他处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的人员; 2、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迁入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但其父母在本市另有住房的申请人亲友的未成年子女; 3、户口迁入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但他处有居住权并住房不困难的申请人亲友。 三、面积计算: 1、申请家庭居住不成套住房或公有独用成套住房的,按照现居住面积计算。住房的阁楼高度小于1.2米的,不计算居住面积;1.2米到1.7米的,对折计算居住面积;1.7米以上的全部计算居住面积。住房的厅小于6平方米(含6平方米)的,对折计算居住面积;大于6平方米的,减去3平方米后按实计算居住面积。没有居住面积数据资料的住房,应实地丈量计算居住面积; 2、申请家庭居住独用成套产权住房的,其建筑面积按换算系数换算成居住面积计算(住房居住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换算系数): 各类住宅的换算系数表 房屋类型老式公寓新里高层多层 换算系数2.061.822.001.98
3、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他处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4、在动拆迁、单位分房或住房解困中已作过安置,由于自身的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居住面积的认定,原则上以原安置的面积为依据。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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