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浦东区(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浦)征告[2008]第7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9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08]532号 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上海港外高桥港区六期工程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浦东新区高东镇灯塔村地区,上海外高桥港区第五期工程东邻、港建路北、沪崇苏隧道西侧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曹路镇东海5队132.7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23.8 平方米;建设用地 108.1 平方米;未利用地 0.8 平方米。 2、 灯塔5队67267.0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58655.5 平方米;建设用地 6954.8 平方米;未利用地 1656.7 平方米。 3、 灯塔6队281506.0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258710.4 平方米;建设用地 19836.1 平方米;未利用地 2959.5 平方米。 4、 上海高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81312.5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66859.8 平方米;建设用地 9982.7 平方米;未利用地 4470.0 平方米。 5、 上海浦东江东机械附件厂722.9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0.0 平方米;建设用地 722.9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6、 永新1队7149.3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7149.3 平方米;建设用地 0.0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7、 永新3队9271.9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6514.6 平方米;建设用地 2406.1 平方米;未利用地 351.2 平方米。 8、 永新4队6202.2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5942.4 平方米;建设用地 259.8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9、 永新8队4177.5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3835.8 平方米;建设用地 8.3 平方米;未利用地 333.4 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 457742.0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407691.6 平方米,建设用地 40278.8 平方米,未利用地 9771.6 平方米。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和调查确认的地上附着物明细表,到 高东土地管理所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08年10月1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告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请相互转告。 联系电话: 58480910 监督电话: 58921237 特此公告。
上海市浦东区(县)人民政府(盖章) 2008年9月22日
上海市浦东区(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浦)征告[2008]第7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9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08]532号 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上海港外高桥港区六期工程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浦东新区高东镇灯塔村地区,上海外高桥港区第五期工程东邻、港建路北、沪崇苏隧道西侧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曹路镇东海5队132.7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23.8 平方米;建设用地 108.1 平方米;未利用地 0.8 平方米。 2、 灯塔5队67267.0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58655.5 平方米;建设用地 6954.8 平方米;未利用地 1656.7 平方米。 3、 灯塔6队281506.0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258710.4 平方米;建设用地 19836.1 平方米;未利用地 2959.5 平方米。 4、 上海高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81312.5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66859.8 平方米;建设用地 9982.7 平方米;未利用地 4470.0 平方米。 5、 上海浦东江东机械附件厂722.9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0.0 平方米;建设用地 722.9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6、 永新1队7149.3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7149.3 平方米;建设用地 0.0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7、 永新3队9271.9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6514.6 平方米;建设用地 2406.1 平方米;未利用地 351.2 平方米。 8、 永新4队6202.2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5942.4 平方米;建设用地 259.8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9、 永新8队4177.5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3835.8 平方米;建设用地 8.3 平方米;未利用地 333.4 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 457742.0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407691.6 平方米,建设用地 40278.8 平方米,未利用地 9771.6 平方米。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和调查确认的地上附着物明细表,到 高东土地管理所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08年10月1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告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请相互转告。 联系电话: 58480910 监督电话: 58921237 特此公告。
上海市浦东区(县)人民政府(盖章) 2008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