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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奉)征告[2008]第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7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07]637号 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青村)工业用地储备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奉贤区光明镇张弄村0/0丘,奉贤区光明镇张弄村0/0丘,奉贤区光明镇张弄村0/0丘,奉贤区光明镇张弄村0/0丘。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光明乡褚介大队电容器厂24.7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0.0 平方米;建设用地 24.7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2、 上海奉贤光电制笔零件厂2122.0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0.0 平方米;建设用地 2122.0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3、 上海光益橡胶厂2672.0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0.0 平方米;建设用地 2672.0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4、 张弄村11组8601.9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6521.0 平方米;建设用地 2080.9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5、 褚家村6组33749.1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33749.1 平方米;建设用地 0.0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 47169.7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40270.1 平方米,建设用地 6899.6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和调查确认的地上附着物明细表,到 青村镇房地所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08年5月4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告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请相互转告。 
    联系电话: 57186742     监督电话: 57183175 
    特此公告。

上海市奉贤区(县)人民政府(盖章)
2008年4月25日

上海市奉贤区(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奉)征告[2008]第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7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07]637号 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青村)工业用地储备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奉贤区光明镇张弄村0/0丘,奉贤区光明镇张弄村0/0丘,奉贤区光明镇张弄村0/0丘,奉贤区光明镇张弄村0/0丘。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光明乡褚介大队电容器厂24.7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0.0 平方米;建设用地 24.7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2、 上海奉贤光电制笔零件厂2122.0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0.0 平方米;建设用地 2122.0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3、 上海光益橡胶厂2672.0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0.0 平方米;建设用地 2672.0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4、 张弄村11组8601.9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6521.0 平方米;建设用地 2080.9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5、 褚家村6组33749.1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33749.1 平方米;建设用地 0.0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 47169.7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40270.1 平方米,建设用地 6899.6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和调查确认的地上附着物明细表,到 青村镇房地所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08年5月4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告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请相互转告。 
    联系电话: 57186742     监督电话: 57183175 
    特此公告。 
上海市奉贤区(县)人民政府(盖章) 
200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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