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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崇)征告[2008]第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7年12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07]535号 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纬三路新建工程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丰福路,西至规划道路红线,南至凤环路,北至规划道路红线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丰产三队6584.8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6584.8 平方米;建设用地 0.0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2、 丰产十一队3958.0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3958.0 平方米;建设用地 0.0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3、 先进八队1214.9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1214.9 平方米;建设用地 0.0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4、 先进九队2926.2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2926.2 平方米;建设用地 0.0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 14683.9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14683.9 平方米,建设用地 0.0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和调查确认的地上附着物明细表,到 长兴乡房地产管理所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08年1月15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告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请相互转告。 联系电话: 66852458 监督电话: 59622910 特此公告。
上海市 崇明 区(县)人民政府(盖章) 2008年1月5日
上海市崇明区(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崇)征告[2008]第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7年12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07]535号 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纬三路新建工程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丰福路,西至规划道路红线,南至凤环路,北至规划道路红线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丰产三队6584.8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6584.8 平方米;建设用地 0.0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2、 丰产十一队3958.0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3958.0 平方米;建设用地 0.0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3、 先进八队1214.9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1214.9 平方米;建设用地 0.0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4、 先进九队2926.2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2926.2 平方米;建设用地 0.0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 14683.9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14683.9 平方米,建设用地 0.0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和调查确认的地上附着物明细表,到 长兴乡房地产管理所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08年1月15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告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请相互转告。 联系电话: 66852458 监督电话: 59622910 特此公告。
上海市 崇明 区(县)人民政府(盖章) 200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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