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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崇)征告[2008]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1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08]49号 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长兴乡配套商品房基地二期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南至老潘园公路北侧,西至凤凰路,北至规划潘园路,东至前卫电器厂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丰产11队956.5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503.4 平方米;建设用地 453.1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2、 丰产4队38164.2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25621.8 平方米;建设用地 12542.4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3、 先进16队78022.8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59956.4 平方米;建设用地 18066.4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4、 先进2队17650.2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17591.3 平方米;建设用地 58.9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5、 先进村村民委员会564.7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213.7 平方米;建设用地 351.0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 135358.4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103886.6 平方米,建设用地 31471.8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和调查确认的地上附着物明细表,到 长兴乡土地管理所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08年5月5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告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请相互转告。 
    联系电话: 66852458     监督电话: 69626456 
    特此公告。

上海市崇明区(县)人民政府(盖章)
2008年4月25日

上海市崇明区(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崇)征告[2008]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1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08]49号 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长兴乡配套商品房基地二期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南至老潘园公路北侧,西至凤凰路,北至规划潘园路,东至前卫电器厂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丰产11队956.5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503.4 平方米;建设用地 453.1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2、 丰产4队38164.2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25621.8 平方米;建设用地 12542.4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3、 先进16队78022.8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59956.4 平方米;建设用地 18066.4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4、 先进2队17650.2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17591.3 平方米;建设用地 58.9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5、 先进村村民委员会564.7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213.7 平方米;建设用地 351.0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 135358.4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103886.6 平方米,建设用地 31471.8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和调查确认的地上附着物明细表,到 长兴乡土地管理所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08年5月5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告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请相互转告。 
    联系电话: 66852458     监督电话: 69626456 
    特此公告。 
上海市崇明区(县)人民政府(盖章) 
200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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