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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宝)征告[2008]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4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08]203号 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金勺路南侧地块,工业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金勺路以南,罗东路以西,潘泾路以东,罗北河以北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高椿树村新宅生产队4993.7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4993.7 平方米;建设用地 0.0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2、 民众村蒋家生产队66863.1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66863.1 平方米;建设用地 0.0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3、 民众村钱家生产队70733.2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68763.1 平方米;建设用地 0.0 平方米;未利用地 1970.1 平方米。 4、 民众村施家生产队46873.3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46873.3 平方米;建设用地 0.0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5、 三桥村高家生产队226.2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226.2 平方米;建设用地 0.0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6、 三桥村汪家桥生产队9653.2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9653.2 平方米;建设用地 0.0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 199342.7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197372.6 平方米,建设用地 0.0 平方米,未利用地 1970.1 平方米。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和调查确认的地上附着物明细表,到 罗泾镇房地所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08年5月10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告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请相互转告。 
    联系电话: 66876811 监督电话: 56679436 
    特此公告。

 

上海市宝山区(县)人民政府(盖章)
2008年4月30日

上海市宝山区(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宝)征告[2008]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4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08]203号 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金勺路南侧地块,工业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金勺路以南,罗东路以西,潘泾路以东,罗北河以北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高椿树村新宅生产队4993.7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4993.7 平方米;建设用地 0.0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2、 民众村蒋家生产队66863.1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66863.1 平方米;建设用地 0.0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3、 民众村钱家生产队70733.2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68763.1 平方米;建设用地 0.0 平方米;未利用地 1970.1 平方米。 4、 民众村施家生产队46873.3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46873.3 平方米;建设用地 0.0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5、 三桥村高家生产队226.2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226.2 平方米;建设用地 0.0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6、 三桥村汪家桥生产队9653.2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9653.2 平方米;建设用地 0.0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 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 199342.7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197372.6 平方米,建设用地 0.0 平方米,未利用地 1970.1 平方米。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和调查确认的地上附着物明细表,到 罗泾镇房地所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08年5月10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告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请相互转告。 
    联系电话: 66876811 监督电话: 56679436 
    特此公告。 

上海市宝山区(县)人民政府(盖章) 
200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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