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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制度
  1. 依据:《关于加强探矿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2003〕16号文)
  2. 程序:
    1)、备案人持备案函件、《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表》和探矿权评估报告等要件向国土资源部(中央财政出资勘查的矿产地)或市房地资源局(市财政出资勘查的矿产地)提交备案。
    2)、国土资源部或市房地资源局对要件进行合规性核收。
    3)、国土资源部或市房地资源局在核收备案材料后,向备案人出具备案核收证明。
  3. 要件:
    1)、备案人提交的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的函;
    2)、《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表》;
    3)、探矿权评估报告
  4. 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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