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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了地质环境状况公报制度
为充分发挥地质环境监测成果的作用,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本市地质环境状况,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建立并推行了地质环境状况公告报制度,按年度、季度及时公告本市地质环境状况。2002年已编制、出版了《上海市2002年度地质环境状况公报》及各季度的《上海市地质环境季报》并在政府网站上发布,为地质环境保护及政府决策提供了基础数据和参考信息。
2、继续加强《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立法起草工作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2002年已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继续修改完善,已基本形成了送审稿。
3、正式出台了《上海市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规定》。该规定对矿泉水资源的勘查评价、鉴定审批、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4、结合《上海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标准(试行)》,编制了《上海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送审稿)。本规定界定了评估范围与等级,
规定了评估的技术标准,建立了市场准入制度、报告审查认定制度、项目登记制度和成果资料汇交制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