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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采取约定优先原则,如何来确定“法定”和“约定”?

 

    答:根据《物权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日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好本市物业管理有关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分别就业主大会成立前和业主大会成立后如何约定进行了规范。业主大会成立前,为确保公平,防止建设单位利用房屋销售优势做出不合理的约定,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养护费用分摊或者利用物业共有部分所获收益分配,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即主要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比例计算。业主大会成立后,则可以通过管理规约等方式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养护费用分摊或者利用物业共有部分所获收益分配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比例计算。

  《物权法》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采取约定优先原则,如何来确定“法定”和“约定”?

    答:根据《物权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日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好本市物业管理有关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分别就业主大会成立前和业主大会成立后如何约定进行了规范。业主大会成立前,为确保公平,防止建设单位利用房屋销售优势做出不合理的约定,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养护费用分摊或者利用物业共有部分所获收益分配,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即主要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比例计算。业主大会成立后,则可以通过管理规约等方式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养护费用分摊或者利用物业共有部分所获收益分配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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