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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交纳的标准和时限有何规定?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和标准交纳首期维修资金,存入市房地资源局指定的商业银行。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照配备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 
    (2)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按照配备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
    (3)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代购房人按照配备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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